马克思恩格斯国际人文交流学会章程

学会注册地址:
34 Crescent
Salford
M5 4PF
United Kingdom


一.总则

1)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人文交流学会(以下简称交流学会)是由英中两国友好人士组成的独立的、非政治、非宗教的民间社团。

2) 交流学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rx & Engels Humanities Studies,其简称: MEIA。

3) 交流学会的注册地址:
34 Crescent
Salford
M5 4PF
United Kingdom

4) 交流学会的宗旨
• 研讨马克思主义学术理论,促进国际人文交流;
• 探讨工业革命历史对人类社会进程影响,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借鉴意义;
• 介绍英国工业革命和社会发展的文化遗产,并推动中英经贸合作、文化交流;
• 推介大曼彻斯特地区的人文景点,促进中英友好城市的交流互动和经济繁荣;
• 促进中英交流,积极参与和推动多元文化,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献策献力;
• 促进会员交流,维护会员利益

二.学会活动

1) 建立线上和线下平台和机制,方便会员学术讨论和交流。

2) 召开研讨会:每年召开三期研讨会,结合时局研讨对策和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社会的学术价值和借鉴意义:
a. 一次在英国
b. 一次在中国
c. 一次在世界其他国家

3) 定期出简讯和刊物。

4) 组织相宜社交活动,促进会员会员之间以及和相关社团和社区交流。

三.会员:

1) 凡承认交流学会章程,愿意参加交流学会的活动,经自愿申请,两名理事以上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交流学会的正式会员。

2) 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

3) 会员日常事务由会员部管理。

4) 正式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 有被推荐担任理事会及以上职务的权利;
• 享受交流学会组织的研讨会和其它活动的费用优惠权力;
• 在学会简讯会刊优先发表文章的权力;
•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 对交流学会的工作有建议与质询的权利。

5) 正式会员承担如下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
• 缴纳会费;
• 积极主动地参与交流学会的活动;
• 积极对交流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 及时通知交流学会其个人通讯地址的变化;

6) 任何以交流学会名义进行的活动,必须征得管理委员会批准。

7) 会员违背学会章程者,由三位常务理理事提议,经由出席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

8) 交流学会接受通讯会员与名誉会员:
• 通讯会员:交流学会正式会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参加活动可为通讯会员;
• 名誉会员:各界的知名人士,经交流学会常务理事会邀请,可成为交流学会名誉会员。

四.组织管理机构:

1) 学会设会长壹名,执行副会长壹名,副会长若干名。

2) 学会设秘书长壹名,执行副秘书长壹名,副秘书长两名。

3) 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副秘书组成管理委员会,为本学会执行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对策略,主持日常工作。

4) 学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知名学者/人士担任。

5) 学会设理事若干名,由管委会提名通过的积极参与活动的知名人士和会员组成。

6) 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可聘请荣誉会长壹名,名誉会长数名,特邀顾问若干名。

7) 学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与研讨会或其它活动同时举行),亦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大会的目的:
• 提议和讨论交流下一年度学会的工作计划与活动;
• 管理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质询;
• 管理委员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8) 管理委员会是交流学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为:
• 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
• 指导各部门开展活动;
• 审查联谊会的财务报告;
• 对会员提出的质询与建议做及时答复;
• 保持与更新会员名单及通讯地址。

9) 交流学会设立以下部门开展工作
秘书部
会员部
外联部
财务部
学术部
监察委员会

10) 根据交流学会活动开展情况可增设或减免部门

五.财务及管理:

• 交流学会经费来源于会员费,个人及社团的自愿赞助,向有关机构申请获取,交流学会鼓励会员为交流学会争取赞助。
• 可以获得,募集和接纳来自为积极促进学会发展目标人士的捐献,赠送,赞助及遗赠物等等各种不同形式的财产和资金。
• 可以通过吸引和接纳来自各界人士以各种不同形式的赞助来募集集资金,但不可以通过从事大量永久性贸易活动来筹集资金。
• 财务部长负责管理交流学会经费,以协会的名义开立银行帐户,管理和使用银行帐户及其它银行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通报财务情况。
• 如果协会终止时,账户存留资金在付清所有费用后,全部捐赠给Christie Cancer Research Foundation。

五.章程的有效性与解释权:

1)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于交流学会管理委员会。

2) 本章程受辖于英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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